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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 姜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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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检察院发布5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30  作者:  新闻来源:贵州检察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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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8日,省检察院召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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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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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某诉某镇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房屋强拆 行政抗诉 检察一体化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无房户,其2018年8月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审批盖章同意后,吴某某出资建房。2019年5月30日,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吴某某房屋强行拆除。2019年8月4日,吴某某以强拆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认为吴某某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当事人,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法院裁定生效后,吴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吴某某不服,于2020年4月1日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通过审查卷宗,询问申请人吴某某及其父陆某某、某镇政府相关人员等查明,吴某某与父亲分家后,一家三口处于有户无房居住状态,故以吴某某名义向村委会申请建房,村委会审批同意后,吴某某出资修建房屋。2019年5月27日,某镇政府向吴某某父亲陆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通知其5月27日前自行拆除,后才调查核实新建房屋的情况,且由工作人员直接签名“陆某某”。5月30日,某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吴某某新建的房屋。


        某区检察院查明,某镇政府违反程序规定,未经调查核实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未送达实际建房人吴某某便强拆房屋,剥夺了吴某某的陈述申辩权。吴某某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实其修建了案涉房屋,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某起诉不当,某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1年10月9日,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对该案再审。在再审法院的支持配合下,某市检察院统筹再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和行政争议所在地检察院与再审法院共同对原被告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由某镇政府对吴某某进行赔偿,吴某某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同时,某区检察院针对某镇政府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某镇政府及时落实整改并回复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一并审查,发现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同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促进行政争议的一并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2



        陈某河、李某等人与某市卫健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社会抚养费 类案治理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7年,某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健局)以违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为由分别对陈某河、李某等8户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因该8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被某市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陈某河、李某等人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均受限。国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后,陈某河等人多次向乡政府、卫健部门、法院、信访部门反映,要求停止征收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并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均未得到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至4月,陈某河、李某等8户陆续向某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市检察院经分析研判后,以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受理了陈某河等8户的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认真研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调取市卫健局办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案件卷宗和市法院办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卷宗进行审查、走访了陈某河等8户所在的社区街道,认真听取陈某河等8户的诉求。经核实,市卫健局、市法院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均不存在违法情形。为妥善处理案件,市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国家新的计生政策实施后,基于原处罚决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已失去依据,因目前无明确规定各单位如何落实政策,建议检察机关助推此类案件妥善处理。


        2022年4月27日,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卫健局向市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市卫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22年5月9日向市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市法院先后解除了8户15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并以执行完毕结案。


        虽然8件个案已处理,但市法院仍有123件类似案件需要处理。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卫健局等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就推动解决类案达成了共识。2022年7月20日市卫健局向市法院出具了《关于撤回执行申请的函》,并附被强制执行人员名单。市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全部解除相关人员的强制措施,并通知持续向法院缴纳执行款项的杨某停止缴费,退还其于2021年9月以后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00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针对政策“堵点”、法律难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召开听证会,答疑解惑、促成共识,有力推动了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开展类案监督,搭建多部门协同治理平台,助推社会治理领域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的彻底解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3



        宋某某诉某县政府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检察长包案 公开听证 司法救助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均系某县同村村民。1998年宋某某与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集体土地。2013年因陈某某需要修猪圈,双方互换土地耕种。2017年,某村委会与陈某某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将争议地发包给陈某某,某县政府亦向陈某某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宋某某与陈某某因征地补偿对案涉土地发生权属争议。宋某某认为某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地登记给陈某某错误,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宋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2月,宋某某向某州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州检察院经过审查卷宗、走访当事人、村委会等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三人陈某某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已取得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县政府依据承包合同将案涉土地颁证给陈某某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宋某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检察机关在走访中了解到宋某某和陈某某在争议土地被征收之前双方关系很好,如今宋某某经济困难,希望陈某某多分一点征收补偿金给自己,陈某某亦表示双方是家族亲戚愿意多分,但对具体补偿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两家和解一时陷入僵局。同时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因其生活困难,希望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救助。某州检察院检察长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化解有突破口,即安排争议发生地某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宋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并决定主持召开听证会促进化解工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展示了相关证据,各方当事人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支持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检察机关向宋某某详细阐述了不支持监督的事实和理由,又从邻里和睦、互相包容的角度劝导宋某某,并对宋某某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终做通宋某某的工作。陈某某也当场拿出补偿金并与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随后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撤回监督申请,这起耗时近五年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包案化解作用,在案件办理的重要节点由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既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更容易获得行政机关的支持,为打通争议化解“最后一公里”提供有力保障。


        4



        某造纸厂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赔偿 公益性岗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某造纸厂因不服某市某区政府关闭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区政府赔偿因关闭行为造成造纸厂机器设备、房屋、附属设施损失费及职工补偿金、过渡费等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关闭某造纸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酌情判决区政府赔偿造纸厂5万元赔偿金。造纸厂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造纸厂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此案。检察机关查明,因案涉造纸厂属于国家禁止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某区政府对造纸厂责令予以关闭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某区政府未对造纸厂的机器设备、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财产权进行直接处分,某区政府的《关闭通知》与案涉造纸厂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对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其机器设备、房屋、原材料及附属设施等损失不予支持,对留守人员工资判决赔偿一定赔偿金并无不当。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造纸厂未取得相关环评许可的情况下,对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确属不当,申请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宜进行实质性化解。某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与区政府职能部门、造纸厂所在地镇政府积极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市县两级检察院多次组织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人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及申请人意见,对造纸厂负责人杨某某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详尽的回应和耐心解释。经过努力,2022年4月,促成杨某某与某区政府达成和解协议,某区政府为杨某某安排公益性岗位,杨某某撤回检察监督申请。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某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某造纸厂项目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及关闭过程中存在的履职不当等问题,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某区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某镇政府等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上述单位均回复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的特殊困难,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同时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多方面共同发力,协调为当事人安排公益性岗位等社会救助措施,促成当事人自愿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实现行政争议化解。


        5



        某村民组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涉农行政检察案件化解 调查核实 乡村和谐善治


        【基本案情】

        上世纪70年代初,某县某村民组与乡供销社达成协议,约定将该组某地块提供给乡供销社修建房屋,乡供销社给予该村民组一定补偿。县政府分别于2007年、2013年向乡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分别为住宅用地和批发零售用地。2019年该县机构改革后,原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职权转移至该县自然资源部门。2020年4月,该村民组得知乡供销社获得案涉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遂将某县自然资源局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撤销两起颁证行为。县法院以该村民组与该案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村民组不服,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村民组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按照属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派市检察院检察官与属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开展化解工作。办案组围绕用地协议是否真实,颁证行为是否合法,争议能否化解等问题深入调查核实案情,调取了法院审判卷宗,询问了该村民组组长和多名村民代表,实地勘查了争议现场,调取了争议地块的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协议书等书证。


        确定争议源于两组矛盾:一是该组村民与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的矛盾,村民认为颁证所依据的协议系虚假协议,颁证存在违法情形;二是该组村民与乡供销社之间的矛盾,村民认为供销社用地多年,却未按照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办案组进一步了解到,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村民在供销社场地内晒包谷、停车等琐事,认为该案存在较大化解可能。


        2022年7月25日,办案组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政法委员、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对两起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签订协议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初,现无证据证实协议是虚假的或存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县政府依据村民组与供销社达成的协议作出颁证行为并无不当。


        会后,两级检察机关再次联合乡政法委员、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上门对该组村民代表开展座谈和释法说理,村民代表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工作,并于同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撤回监督申请书。同时一并做好供销社的思想工作,邻里之间应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供销社同意在合理范围内为村民提供晒包谷、停车等便利。至此,本案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农群体性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聚焦乡里和谐、社会稳定,注重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政法委员、司法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并联合进行释法说理,促进陈年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了乡村和谐善治的良好效果。


        来源 | 贵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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