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表姐出口恶气,在与姐夫的情妇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在被害人的身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最终致被害人死亡。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1年,李某某从老家来到敦煌打工,因为工作不稳定,生活一直很拮据。因此在此期间,受到表姐周某某的接济,对此李某某很是心存感激。2004年以来,周某某(被判刑)因为丈夫不顾家,在外包养情妇朱某某一事,对朱某某产生怨恨,多次向李某某表示,希望李某某能够教训、吓唬一下朱某某。李某某考虑到表姐平日里对自己生活的照顾,遂碍于情面答应了周某某的要求。2004年7月12日17时许,周某某打电话约朱红花到敦煌市七里镇步行街路口,并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遂携带一把弹簧刀乘出租车到路口接上周某某和不知实情的朱某某。上车后,李某某指引司机将车开到敦煌市七里镇防护林带,后将朱某某拉下车,周某某则乘车离去。李某某将朱某某拉至防护林带西侧的戈壁滩,劝说朱某某不要破坏他人家庭,离开自己的姐夫,但朱某某拒绝了李某某的要求。李某某遂掏出弹簧刀威胁朱某某,朱某某则上前企图夺下李述文手中的刀,二人发生争执。在撕扯中,李某某持刀在朱某某的胸、腹、颈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刀后,准备逃离,但被刺倒地的朱某某仍然牢牢抱住李某某的腿,李某某将朱某某拖拉数米后仍然无法挣脱,便持刀又在朱某某的背部捅刺十数刀,后逃离现场。当晚,李某某从周某某处取4000元钱外逃。次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在外潜逃7年后,于2011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