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二洒在兰州将自己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一千余克藏匿在从兰州宝来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甘AP9511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后备箱内,然后驾驶该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前往酒泉准备贩卖。4月1日晚9时许,得到情报的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在连霍高速公路酒泉出口处设卡堵截,将被告人马二洒当场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缴获用黑色塑料和白色塑料包裹的白色块末状可疑物品十包,经酒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含有毒品海洛因,净重1522.7克。
本案侦查终结后,酒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以运输毒品罪将该案提起公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二洒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运输毒品数额巨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二洒上诉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同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核准被告人马二洒死刑立即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马二洒运输毒品海洛因1522.7克,为近年酒泉市查获的涉毒案件中数量最大的一起,如果该案不能及时侦破,如此大数量的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将会使更多的人受到毒品侵害,势必影响我市禁毒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马二洒的重判,彰显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信心。